第一条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明确电子银行业务交易关联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特制定本章程。电子银行各参与方均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内容。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是指盘锦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自助缴费、账户管理、资金转账、业务咨询、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自助金融服务。
第四条 盘锦银行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内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凡在盘锦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客户,能够真实、准确的向盘锦银行提交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资料,并同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与盘锦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通过盘锦银行批准的,均可成为盘锦银行电子银行客户。
第五条 客户申请成为电子银行客户,应根据盘锦银行规定的不同种类业务申请流程,亲临电子银行相应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信息内容变更或注销业务时,亦须携带有关资料到电子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或致电盘锦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第六条 客户申请盘锦银行电子银行服务,须向盘锦银行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和信息,书面或在线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填写相应的服务申请表格,并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第七条 盘锦银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企业服务、网上银行个人大众版服务、网上银行个人专业版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短信服务、自助银行服务等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盘锦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认证方式指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存储数字证书的介质是盘锦银行指定品牌的U盾。目前盘锦银行只提供一种认证方式。
第九条 盘锦银行以电子银行客户在银行登记的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账号、银行卡号、手机号、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等作为识别电子银行客户有效身份识别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并通过银行认证的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条 客户应按照盘锦银行发布的最新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则、须知、操作指南及有关通知内容正确进行相应的电子银行操作。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盘锦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或指定的服务电话咨询,也可到盘锦银行营业网点获得帮助。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盘锦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如发生客户认证工具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密码锁定,客户应及时到盘锦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证书恢复、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或致电盘锦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相应业务办理方式,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损失的盘锦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盘锦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展期、更新等手续。
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应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五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六条 因盘锦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盘锦银行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盘锦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盘锦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盘锦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盘锦银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十八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客户需要提前解除挂失应到盘锦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盘锦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盘锦银行对客户电子银行登录密码和证书密码设置限时服务或容错次数,如验证口令输入错误次数超出容错次数,银行将对数字证书密码进行锁定或限时登录,客户需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恢复,部分业务会延时自动解锁。如遇问题应及时致电盘锦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第二十条 盘锦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该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填写申请表格并与盘锦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盘锦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盘锦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 盘锦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增补相关条款或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采取适当方式提前30日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公告期,客户若因对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盘锦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该修订或增补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盘锦银行有权随时对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盘锦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30日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公告期,客户若因对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盘锦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相关调整。
第二十四条 盘锦银行除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外,还将各种风险提示信息显示在电子银行相应终端上,客户应按照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正确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盘锦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协议与盘锦银行协商解决。客户向盘锦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盘锦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以任何手段攻击盘锦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盘锦银行声誉,盘锦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盘锦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一经修改限以新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